1. 公司法全文下载,公司法187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87条规定内容: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2.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到五?
最高人民法院围绕《公司法》共出台了五部司法解释:《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全文共6个条文,主要是对新公司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共24个条文,主要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共28条,主要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一二三对于指导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更公正快捷地审结公司案件提供了裁判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共27条,主要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公司法》的可诉性、可裁性和可执行性。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全文共6条,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以指导性为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对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关联交易合同的无效和撤销,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离职补偿,公司分配利润的时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有利于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和公司内部利益的平衡,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3.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文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公司法34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这一条的意思体现在明确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以及公司新增资本股东认购办法。
5. 公司法13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十三条主要是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依法登记后,即具有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其行为构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
6. 2003年公司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编注(2003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界定]
第四条 [股权、法人财产权、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五条 [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 [内部管理机制]
第七条 [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
第八条 [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
第九条 [公司的名称]
第十条 [公司的住所]
第十一条 [公司的章程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转投资]
第十三条 [分公司和子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的义务和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职工的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工会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党组织的活动]
第十八条 [三资公司的法律适用]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十九条 [设立条件]
第二十条 [股东人数]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资方式]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第二十七条 [设立登记]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资的补充]
第二十九条 [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股东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 [股东名册]
第三十二条 [股东查阅权]
第三十三条 [股东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
第三十四条 [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资的转让]
第三十六条 [股东出资转让的记载]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章程的变更]
第四十一条 [股东的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的任期]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五十条 [经理及其职权]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涉及职工利益应听取意见]
第五十六条 [重大事项应听取意见]
第五十七条 [董事、经理、监事资格的禁止]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兼职禁止]
第五十九条 [忠实义务]
第六十条 [不得损害公司资产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禁止竞业和与公司交易的限制义务]
第六十二条 [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高层职员兼职的禁止]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
第七十二条 [大型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所有者权]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三条 [设立条件]
第七十四条 [设立方式]
第七十五条 [发起人的限制]
第七十六条 [发起人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 [设立审批]
第七十八条 [注册资本以及最低资本限额]
第七十九条 [章程的内容]
第八十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第八十一条 [国有企业股份公司改制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二条 [发起设立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 [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最低比例]
第八十四条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申请]
第八十五条 [境外公开募集股份]
第八十六条 [募股申请的审批]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
第八十八条 [募集股份公告和认股书]
第八十九条 [股票承销]
第九十条 [代收股款]
第九十一条 [股款缴足后验资与公司创立大会的召开]
第九十二条 [创立大会的召集、职权和表决程序]
第九十三条 [股本的抽回]
第九十四条[申请设立登记]
第九十五条[设立登记申请的审批]
第九十六条[设立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程序]
第九十七条[发起人的责任]
第九十八条 [公司形态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第九十九条 [公司形态变更时的资产要求及增资程序]
第一百条 [债权和债务的承继]
第一百零一条 [重要资料的置备]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的组成和地位]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年会与临时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事规则]
第—百零八条 [表决权行使的代理]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的查阅权、建议权和质询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的救济]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的设立及其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的任期及董事职务的解除]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的召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出席和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经理及其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职权的补充]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听取有关职工利益问题的意见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听取职工对重大问题的意见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事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份及其形式]
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发行的原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股票发行价格]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票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票的种类]
第一百三十四条 [股东名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其他种类的股票]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向股东交付股票的时间]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发行新股的条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 [发行新股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发行新股的审批]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向社会发行新股的程序]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行新股的作价方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 [募足股款后的变更登记]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四十三条[股份转让的基本要求]
第一百四十四条 [股东转让股份的场所]
第一百四十五条[记名股票的转让]
第一百四十六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让及购买股份]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公司股票的收购与质押]
第一百五十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火后的补救]
第三节 上市公司
第一百五十一条[上市公司的概念]
第一百五十二条[股票上市的条件]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的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股份的上市交易]
第一百五十五条 [境外上市外资股]
第一百五十六条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公开]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票上市的暂停]
第一百五十八条 [股票上市的终止]
第五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债券的概念]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与报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债券发行的审批]
第一百六十五条 [申请文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内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债券票面的记载事项]
第—百六十八条 [公司债券的分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债券存根簿的置备]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债券的转让场所和转让价格]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第一百七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
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及任意公积金)
第一百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积金的用途]
第一百八十条 [法定公益金的用途]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会计账册]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审批]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l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减资]
第—百八十七条 [公司增资]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的变更登记]第八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百八十九条 [公司破产]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自愿解散的事由]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的组成]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强制解散与特别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的职权]
第一百九十四条 [催告债权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程序]
第一百九十六条 [破产申请]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的注销]
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九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九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百条 [设立程序]
第二百零一条 [设立条件]
第二百零二条 [名称]
第二百零三条 [法律地位]
第二百零四条 [活动原则]
第二百零五条 [撤销与清算]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负责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和清算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违法的法律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 [中介组织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 [违法批准设立公司申请或股份发申请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管理部门违法批准募股、股票上市、债券发行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在对公司登记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在公司登记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假冒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逾期开业、停业、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 [民事赔偿优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九条 [特别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施行日期]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7. 公司法第二次修正了哪些内容?
公司法2018年修订新的《公司法》主要对实收资本,最低注册资金,实缴改为认缴,验资证明等做了一些新的规定。1、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2、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3、实缴变认缴。 4、不再出示验资证明 。公司法的含义2018年新公司法全文有的具体内容为:
总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和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从其法律渊源来看,公司法主要是制定法,这与公司法作为组织法的特点有关。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对公司的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公司的活动,必须要有系统的、内容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形式。